第十条

有效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统一预留空调外机、排气扇(管)、遮阳篷(棚)等放置空间。空调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