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规范第十一条有效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选用透景、半透景的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与道路的分界。对现有不透景围墙,应当逐步予以改造,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铺设行道砖。新建住宅小区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逐步打开。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