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三)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有效运转,不得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不得损坏或者删除视频录像资料;

(四)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五)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检测的结果应当告知用户;

(七)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规定对排放检验的信息数据进行保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