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