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