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