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建设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管,规范不孕不育诊治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