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