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不孕不育患者治疗相关疾病的费用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接受绝育手术后要求再生育的,其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