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不孕不育患者治疗相关疾病的费用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民接受绝育手术后要求再生育的,其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