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依法实施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