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妇幼保健体系,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