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的联合办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