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事项的联合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