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夫妻现有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