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生育、养育、教育子女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