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