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对欠发达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