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