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