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