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乡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