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并依法取得批准。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修缮、修复的指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