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开展保养、维护和修缮、修复;(二)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三)发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