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禁止擅自新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