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有关实物等,按照各级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提出的要求,实施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