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其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开山、采石、开矿等危害、破坏红色资源安全、历史风貌和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