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根据红色资源调查征集情况,按照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各级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听取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