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公职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