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