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玉溪好人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典型,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和帮扶。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