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窗口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完善自律章程、服务规范、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等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服务规范,发挥窗口文明示范作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提高学生文明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倡导文明理念,传播文明行为规范,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