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四条有效弘扬社会正气,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二)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三)参与志愿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