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三条有效传承红色基因,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尊崇、铭记英雄烈士,宣传、弘扬其事迹和精神,讲好聂耳和国歌故事;(二)参加红色教育、红色研学和红色旅游,传唱红色歌曲;(三)爱护红色文物和革命遗址,抵制、劝导、举报污损破坏红色文物和革命遗址的行为;(四)向相关部门捐献红色文史资料或者红色文物。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