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文明规范:

(一)弘扬家庭美德,培育、传承良好家风;

(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关爱,和谐共处;

(三)孝敬父母,尊重长辈,经常关心、看望、照料老人;

(四)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育未成年人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