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

(二)保持村庄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按照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