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一条有效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村规民约,邻里和谐互助;(二)保持村庄和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土石、柴草等杂物;(三)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四)按照规定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