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
(二)爱护社区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绿地;
(三)规范停放车辆,不在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或者妨碍其他车辆、人员通行;
(四)文明饲养宠物,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免疫,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不遗弃、虐待宠物;出户遛犬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五)装修装饰房屋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六)不私搭乱建,不私拉电线,不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晾晒衣物、饲养家禽、种植农作物。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