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一条有效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注重礼仪,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用电梯先出后进;(三)开展娱乐、集会、健身、宣传等活动,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合理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四)观看比赛、演出,参与群众性活动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五)遇到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不聚集、不围观。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