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地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牛羊、牛羊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