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活禽集中屠宰企业,牛、羊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企业未建立并遵守动物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