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动物防疫条件情况、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或者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