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