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和对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审查研究工作。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