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会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依照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

主任会议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可以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