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向提出该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意见的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