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向提出该规范性文件审查研究意见的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