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收到审查研究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