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研究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送提出审查研究意见的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