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一条已修改每年一月底前,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