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已修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向市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