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