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的,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