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血站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的,由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