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献血条例/第四章 采供血与用血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采供血、临床用血人才队伍建设。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采供血、临床用血人才培养、引进和职业发展规划,加大培训和考核力度,提高采供血、临床用血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