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应当接受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保守有关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