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应当接受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者拒绝检查。

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