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在商业大楼和其他高层建筑物、临街门店发布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形式制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悬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